
1月6日,《人民法院報》刊登了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包河法院一審,合肥中院二審的“阻撓住宅加裝電梯施工案”獲選。
該案是合肥市首例因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受阻而形成的訴訟案件,一審判決后引起了社會和媒體的高度關注。通過案件的審理,在引導相鄰居民理性解決鄰里糾紛,培養基層民主、提升基層自治水平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正面作用,充分展示了民法典實施后給個人和社會所帶來的變化。
阻撓住宅加裝電梯施工案
2020年9月,合肥市綠園小區一業主與某工程公司簽訂了“加裝電梯設備采購及安裝合同”。施工單位進場施工后,一樓業主認為,加裝電梯影響房屋采光,且存在安全隱患,阻撓電梯施工。多次調解后,住在3樓及以上業主將一樓業主起訴。
法院審理后認為,案涉樓宇加裝電梯事項已征詢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的意見,獲得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并對加裝電梯事項進行了公示及備案。法院判決被告停止對電梯安裝施工的阻撓、妨礙。
肖建華點評:
老舊社區改造關系到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增設電梯是其中最重要的改造項目。而實踐中,老舊小區增設電梯因為同樓或同一單元的業主之間的利益差異,往往很難讓所有業主達成一致。而低層住戶和高層住戶之間的利益分歧最為典型。民法典或物權法(案件事實爭議發生在民法典頒行之前則適用物權法)專門對此規定了相應的多數決程序,為該類糾紛的解決提供了具體的規則。本案增設電梯施工已經依法征得了多數業主同意,并通過了公示、備案和行政審批程序。據此,依法進行的電梯施工行為是合法行為,其他相關業主不得妨礙或阻止該施工行為。施工中部分業主(本案中系一樓業主)仍以影響采光等理由反對和阻撓施工,顯然屬于不當行為。在發生糾紛后,社區、人民調解組織機構可介入調解解決該類糾紛,有關主體也可以主動尋求協調或調解解決。調解無果,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停止對小區電梯安裝施工的阻撓、妨礙,不僅是對社區居民的一次普法,也是對社區自治的有力支持。隨著老齡化社會的來臨,許多老舊社區已經成為老齡社區,安裝電梯對于居民的養老、就醫等方面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便民利民的一項民生工程。
轉自:安徽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