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法院網訊(周致余 漆正權)老舊住宅增設電梯,鄰棟業主以影響通行、采光等為由多次阻擾,造成停工數月,電梯遲遲不能投入使用。近日,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相鄰關系糾紛案,當庭判決鄰棟業主不得作出妨礙、阻止行為。
潼南某小區是未設電梯的老舊住宅小區,陳某等13人為該小區B棟樓2單元業主,張某系相鄰C棟樓1單元一樓業主。經陳某等13人申請,規劃部門審核發放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意在兩棟單元樓之間增設電梯,解決單元樓居民的出行問題。施工期間,張某以增設電梯會影響房屋采光和通行為由,多次妨礙施工,以致施工停滯數月。經多次協商,雙方難以達成一致意見。為此,陳某等13人起訴至潼南法院,請求判決張某對增設電梯不得作出妨礙、阻止行為。
法院審理后認為,業主應本著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妥善處理增設電梯事宜,對增設電梯事項給予必要的容忍和配合。某小區同意安裝電梯的業主人數及建筑面積,均達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標準,且經規劃部門審查頒發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因此,陳某等13人增設電梯屬合法行為。張某系鄰棟底樓業主,對增設電梯的施工行為負有容忍義務。若增設電梯后在通風、采光、通行等方面確有影響的,各方亦可就補償問題另行協商,或通過法律途徑另行解決,但不得以此為由在電梯安裝過程中進行阻撓、妨礙。故判決支持原告訴求,張某不得作出對增設電梯的妨礙、阻止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