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之所以發生這一幕爭吵
是因為小區某單元電梯
發生故障停運后
該小區業主委員會
請某電梯公司進行維修
維修結束后
該小區物業公司替該單元業主
支付了電梯維修費
之后物業要求
某單元全體72戶業主
承擔電梯維修費用
但一樓的業主以其從不使用電梯為由
拒絕分擔維修費
一樓的業主拒絕分擔
維修費的理由是否成立?
電梯屬于樓棟附屬設施,該棟樓全體業主對電梯的維護承擔義務。
因電梯損壞導致的維修費應由業主承擔,物業公司已支付給某電梯公司的維修費,應由業主根據其享有的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承擔范圍。
低樓層業主
我們又不使用電梯,為啥要付電梯的運行費和維修費?
中層業主
乘電梯的時間比高層業主乘電梯的時間短,次數也比高層業主要少,我們應該少付電梯的運行費和維修費。
生活中,還常常遇到以上情況,但在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不管住在哪一層的業主都對電梯享有共有權,因此都有分攤運行和維修費用的義務,不得以不行使權利而不履行義務。
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所有業主都要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占比例確定其分擔的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第二百八十三條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占比例確定。覺得不錯,請點贊和在看↓↓↓
來源:住建法律,江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