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劉興宇)單元樓加裝電梯,一層業主將單元樓三至六層的業主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消除因電梯修建給其生活造成的不利影響并賠償。近日,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老舊小區加裝電梯引發的物權保護糾紛案件,駁回原告楊某的訴訟請求。
重慶市合川區某小區單元樓為6層建筑,共計12戶業主,上下樓為步梯。2021年8月25日,樓內高層住戶賀某等8戶業主發起增設電梯申請,并達成增設電梯相關費用分擔協議,該單元10戶業主表示同意加裝電梯。
2021年9月7日,賀某等業主向合川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提出增設電梯申請。同日,合川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在該單元樓現場將項目書面申請、業主書面同意書、電梯安裝示意圖、新增電梯效果圖,進行現場公示,征求相關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公示時間為2021年9月8日至2021年9月14日,并規定意見反饋期限為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規定期限未反饋意見視為放棄權利。因在規定期限內沒有相關利害關系人提出意見,合川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于2021年10月25日,頒發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之后,電梯公司按照合川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批準的位置,進行施工修建。在修建中,一樓業主楊某認為,電梯的運載箱遮擋住了其住房的通風、日照及采光,嚴重影響了其日常生活。
因協商無果,楊某于2021年12月將該單元樓3-6層的業主賀某等人訴至合川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消除因電梯修建給其生活造成的不利影響,恢復其住房的通風、采光及日照條件,并賠償損失共計3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樓房加裝電梯事項,已經過該單元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戶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并在該單元加裝電梯項目現場進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間,原告等相關利害關系人沒有提出異議,且取得了重慶市合川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故案涉樓房加裝電梯及施工,符合法律規定,原告應予以配合。
從案涉樓房加裝電梯的現場來看,其位置位于該單元對面綠化帶內,不占用原有入戶通道,電梯正對樓梯間布置,對該單元住戶窗戶沒有直接遮擋,對原告住房的通風、日照及采光也沒有直接影響,沒有構成對原告的侵權。因此,原告的訴請理由不充分,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楊某的訴訟請求。
(來源:中國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