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辰在線 | 編輯:周森林
星辰在線6月22日訊(通訊員 劉發)近日,岳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日常檢查中發現轄區某小區B棟、D棟兩臺電梯的使用標志不符合規定,經查閱,該小區在用22臺電梯的定期檢驗報告結果均為不合格。經局領導批準,對當事人長沙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檢驗不合格電梯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系該小區內22臺電梯的使用單位,前述電梯在2017年11月3日、2018年11月26日、2019年10月18日經檢驗機構定期檢驗后,均為不合格,但仍繼續使用。
當事人使用的電梯經檢驗機構檢驗不合格,仍繼續使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對于當事人使用檢驗不合格特種設備的行為,岳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予以處罰。
岳麓市監提醒,電梯作為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對電梯的安全管理,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并將定期檢驗標志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不得使用經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定期檢驗不合格的電梯是存在安全隱患的,廣大市民發現電梯逾期未檢現象,可以及時向物業提醒及向當地的市場監督部門進行反映。
【普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
【來源:星辰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