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電梯里的廣告收益歸誰所有,新修訂的《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給出了答案
河南商報首席記者陳朋沖文/圖
經歷過疫情和暴雨災害,物業如何積極應對,幫業主減輕損失,維護業主生命財產安全,是很多人關注的問題。
新修訂的《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條例對公共突發事件下的物業管理應對作出了具體規定。
此外,該條例中,對于物業費的支付、小區公共收益的使用等市民關注的多項問題,也都一一“立了規矩”。
物業應配備必要的防汛、防火、防疫等應急物資和設備做好突發事件應對
條例中,對發生公共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物業管理應對機制新增了規定。
條例明確,結合有些居民小區應急物資保障不充足、救助措施不成熟等問題,物業服務人應當配備必要的防汛、防火、防疫等應急救援物資和設施設備,在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公共突發事件應對期間,及時采取措施,會同業主委員會積極組織開展自救和互助,維護生產生活秩序。
條例還規定,鄭州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對物業服務人在公共突發事件應對期間的活動給予物資和資金支持。
物業將電梯廣告收入等公共收益據為己有違法
物業將電梯廣告收入等公共收益據為己有,是否侵犯小區業主權益?業主該如何維權?很多人對此感到疑惑。
此次條例中明確規定:利用業主共有的停車場出入設施、電梯間、樓道及戶外區域設置廣告獲得的收益依法屬于業主共有的公共收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能擅自挪用、侵占。
同時,物業公司可以將這部分收益用于公共部位的維修、更新、改造等,而不能挪用,也不能用于物業公司自己的開支。另外,物業公司還應當依法將這部分收益和開支情況進行公示。
9月17日鄭州市政府新聞辦舉行的專題新聞發布會上,鄭州市城市管理局二級調研員、工會主席張振峰表示,對于物業將公共收益據為己有的違法行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依據條例規定,責令其退還,處以挪用、侵占金額二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張振峰提醒:市民發現有這種侵犯自身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可向物業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反映,執法部門會依法予以查處。
物業停水停電催交物業費最高可罰5萬元
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因為物業費產生糾紛,常見諸報道。以斷水斷電等野蠻形式催交物業費,也時有聽聞。
此次條例中明確規定,業主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物業費,物業費可以按月、季度預收,但是預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條例中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電、供水、供熱、供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也不得采取限制或者變相限制業主進出小區、入戶、使用電梯以及車輛進出車位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條例還規定,物業企業若采取上述方式催交物業費,由區縣(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針對業主大會成立難的問題,條例還提出,要推動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
依據條例,物業管理委員會組織業主共同決定物業服務區域內的物業管理事項,推動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自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之日起停止履行職責,并在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移交手續后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