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體報道,濟南一小區坐電梯按次收費,業主需要交10元辦卡充值才能坐電梯,充30元可乘坐600次,相當于乘坐一次電梯需花費5分錢。這一收費隨即引發網友熱議。
其實,小區電梯按次收費并不是新鮮事,前幾年就有類似的收費爭議見諸報端。電梯是小區公共設施設備,是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在電梯日常運行維護、用電等方面必然產生一些費用。在法律層面,電梯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可以自行約定,或者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如果是約定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的,那業主自然要按照約定來履行交費義務;如果是物業單方制定的,那自然需要向業主公布收費原因和標準。關于小區共有部分的利益問題,是最容易引發爭議和不滿的。誰用得多,誰用得少,什么費用該不該交等,這一系列問題背后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大家對公平的感知,涉及業主與物業、業主與業主之間的矛盾。所以我們在物權法中也能看到,對于居民小區業主共有部分事務的管理,首先應尊重的是業主自治和合同約定,其次才是一個指導性的規定。任何人除了專有部分,都不可避免地要與其他業主有所關聯。在遇到這類問題時,業主需要與物業充分協商,必要的時候可以通過業主大會作出決議。這可能是在無法實現絕對公平的情況下,最好的解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