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報訊 (記者 伊宵鴻) 李先生是深圳某小區的業主,他自述入住以來深受電梯噪音的困擾,每天電梯機房嗡嗡作響不絕于耳,吵得一家人不能休息。期間,李先生多次向開發商、物業反映電梯噪音問題,一直沒有得到解決,一怒之下將二者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對電梯采取降噪措施,并主張1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組織環境檢測人員赴涉案小區進行聲環境現場測量,涉案房屋臥室夜間最大電梯噪聲為47分貝。龍崗法院認為,根據檢測報告,涉案電梯運行超過限制的最大值標準,結合實地考察,足以認定對原告李先生生活產生干擾,產生低頻噪聲主要原因在于電梯設計、安裝、使用方面存在不合理。
然而,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并沒有關于電梯產生低頻噪聲應適用的評價標準,龍崗法院承辦法官結合實際情況,在《聲環境質量標準》《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住宅設計規范》以及《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評判的基礎上,從切實保護公民健康權、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出發,尋找適用的規范,追尋責任主體,向雙方釋明法律后果,督促物業公司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覺承擔消除住宅噪聲污染的責任。
經多次組織雙方調解,結合專業技術人員的意見,小區物業公司聯合開發商提出了對兩部涉案電梯進行整改和保養的綜合性方案。在取得明顯降噪效果后,原告李先生撤回起訴。
法官表示,近年來,因水泵、電梯、供電等公共設備產生噪音引發的環境侵權糾紛日益增多。本案的妥善解決不僅實現了案結事了的最優結果,為類似案件提供司法范例,同時也提示諸多對居民樓內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和部門,應嚴格依法依規擔起管理責任,采取必要的降噪降音措施,防止噪音污染,切實維護居民的“寧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