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人民政府令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寧波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則〉等5件規章的決定》已經2021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5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裘東耀
2021年12月16日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下列規章予以廢止:
一、寧波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則(2007年11月9日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50號公布)。
二、寧波市城市供水管網外農民飲用水工程建設管理辦法(2008年12月3日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60號公布)。
三、寧波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辦法(2009年1月24日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62號公布)。
四、寧波市建設用砂管理辦法(2014年5月7日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2號公布)。
五、寧波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2016年1月11日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4號公布,根據2017年12月21日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0號修正)。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寧波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則〉等5件規章的決定》解讀
2021年12月6日寧波市政府第15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寧波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則〉等5件規章的決定》。2021年12月16日裘東耀市長簽署第259號市人民政府令予以發布。
一、廢止的必要性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適應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需要,根據《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有關規定,市司法局在組織對現行有效規章的清理過程中發現,《寧波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則》《寧波市城市供水管網外農民飲用水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寧波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寧波市建設用砂管理辦法》《寧波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等5件規章與上位法的規定及我市管理實際不一致。因此,市人民政府決定對該5件規章予以廢止。
二、廢止的理由
(一)關于廢止《寧波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則》
《寧波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則》(市政府令第150號),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該規章部分條款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2015年10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辦法》不一致。依據《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辦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由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下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參照執行上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也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進行細化和量化;實踐中我市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主要執行本系統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已不再適用本規章。因此,廢止該規章。
(二)關于廢止《寧波市城市供水管網外農民飲用水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寧波市城市供水管網外農民飲用水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60號),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由于該規章制定較早,部分內容已與當前管理實際不符,且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農村供水管理辦法》對城市供水管網外農民飲用水工程的建設管理要求更為具體、健全,操作性更強,可以滿足我市農民飲用水建設管理需要,該規章無修改的必要性。因此,廢止該規章。
(三)關于廢止《寧波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辦法》
《寧波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62號),自2009年3月15日起施行。該規章與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規定》在管理范圍、內容、職責分工和法律責任上存在不一致的情況,且部分內容與上位法重復。當前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制度體系較為健全,我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基本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該規章無修改的必要性。因此,廢止該規章。
(四)關于廢止《寧波市建設用砂管理辦法》
《寧波市建設用砂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12號),自2014年6月15日起施行。該規章的主要條款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上位法規定不一致,其中設置的建設用砂備案許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對于建設用砂市住建局擬通過制定規范性文件以及數字賦能、標準賦能等措施來管理,該規章已無修改的必要性。因此,廢止該規章。
(五)關于廢止《寧波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寧波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24號),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隨著住宅小區建設的不斷推進和電梯物聯網等技術的發展,電梯安全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規章存在內容滯后和脫節的情況,不符合當前電梯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寧波市電梯安全條例》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章主要內容與《條例》存在重復,已無進一步修訂的空間。因此,廢止該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