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區電梯的廣告收入用到底該歸誰?這個問題一直備受市民關注。近日,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菏澤一小區電梯廣告收入用歸屬問題做出二審宣判,判決菏澤某物業公司歸還菏澤某小區業委會8400元電梯廣告收入。
據悉,2017年10月,某物業公司開始對菏澤某小區進行物業管理服務。此后,菏澤開發區傳承廣告有限公司在該小區開展電梯廣告業務,并向某物業公司支付了2018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間的電梯廣告收入8400元。2018年9月8日,菏澤某小區召開首次業主大會,選舉成立小區業委會。2019年1月3日,該小區召開業主大會通過了解聘某物業公司的決議。2019年10月18日,某物業公司退出該小區物業服務區域。此后,某物業公司未將上述2018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間的電梯廣告收入8400元移交給菏澤某小區業委會。
為要回8400元電梯廣告收入,該小區業委會一紙訴狀將某物業公司訴至牡丹區人民法院。該案經牡丹區人民法院審理,該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小區電梯屬于業主共有,電梯廣告收入亦應屬于業主共有。某物業公司收取該小區2018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間的電梯廣告費8400元后未移交給菏澤某小區業委會,故一審法院對于菏澤某小區業委會要求某物業公司歸還該84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牡丹區人民法院判決:菏澤開發區某物業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菏澤某小區業主委員會返還電梯廣告收入8400元。一審宣判后,菏澤開發區某物業公司提起上訴,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予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 艷粉 通訊員 徐 崢 王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