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高層一樓的業主是否應交電梯費?這個問題困擾著很多業主和物業公司。
魏女士每次提起給物業交電梯費,總是顯得特別委屈,原來魏女士家住寶雞市某小區的一樓,平時根本就不需要坐電梯,她認為被收取電梯費的規定不合理。那么住一樓到底要不要交電梯費呢?對此,《民法典》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相應義務。
案情回顧:
“我家住一樓,從來也不坐電梯,為啥要交電梯費?”住在寶雞市某小區一樓的業主魏女士每個月提起交電梯費就來氣,因此拒絕交電梯費。對于魏女士的說法,物業公司并不認同,物業方面認為電梯是大家共有的,一樓住戶也需要交電梯費,而且也沒人阻擋一樓業主使用電梯。如果低層住戶都以不使用為由拒交電梯費,那么交了電梯費的業主就會對此有意見。雙方因此產生了矛盾。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相應義務。《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中關于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包含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而電梯屬于公共設施設備。由此可以看出電梯與小區內的花草樹木、路燈、噴泉等一樣,都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業主對于電梯享有使用權,不能因為放棄電梯的使用權而不交電梯費,所以一樓住戶應該與其他樓層住戶一樣承擔電梯費。
另外,《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須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物業公司提供了電梯清潔、管理、維護等服務,一樓業主不能拒交電梯費。
法官說法:
可能有的業主從不使用某一共有部分,這并不能否認該共有部分能為業主實現潛在和無形的利益。如電梯轎廂內廣告收入,或者樓頂廣告位的出租收入,而廣告牌一般是通過電梯搬運的。一樓業主雖然沒有直接使用電梯,但通過間接使用電梯獲得了收益,實現了權利。據記者調查,我市也有部分小區物業公司對一樓住戶的電梯費給予免除待遇,對這種行為應當鼓勵,但一樓業主不能因此認為自己不交電梯費是合理合法的。根據《民法典》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只有當小區業主委員會與物業依法達成了一樓業主無須繳納電梯費的協議,一樓業主便可以不繳納電梯費。(寶雞日報)